索 引 号: 035204000/2024-0004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新荣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12
标题: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政发〔2024〕16号
时效: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新荣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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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2416


各乡(镇),区直各有关单位:

《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区政府、区人武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大同新荣区人民政府     大同新荣区人民武装部

                                         2024329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发放家庭优待金,是政府优待义务兵及其家庭的重要方式,是拥军优属的重要内容。为形成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晋退役军人发〔2021〕2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一、发放标准            

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标准计发,高于此标准,可维持暂不作调整。到新疆、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增发50%。

二、发放办法

(一)发放方式。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从批准入伍之日开始计算,每服役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发放部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区人武部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发放。

(三)领取人。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四)不予发放情形。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三、发放时间

优待金每半年发放一次,通常上半年入伍的于同年7月15日前、下半年入伍的于次年1月30日前发放到位。

四、经费保障

优待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省级财政分别按人均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五、职责分工

(一)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于每年6月30日、12月1日前向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领取人基本信息。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定发放标准(在新疆、西藏地区服役的,需服役部队提供服役证明);负责于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向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申请等相关资料,同时分别向财政局和代办金融机构提供领取人相关基础信息。

(三)区财政局。负责核拨资金,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25日前,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领取人个人账户。

六、相关要求

(一)严格发放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非常强,各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把审核关发放关,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精准掌握底数。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核实辖区义务兵人数及相关信息,逐人审核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和领取人银行卡账号以及是否有新疆、西藏地区服役情形等证明,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规范资金使用。各部门要坚持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作为拥军优属的重点工作来抓,严格落实资金发放标准、规范发放流程,做到资金不滞留、不滥用,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专款专用。

   

 

 

 

 

 

 

 

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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