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212/2022-8000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新荣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0-10
标题: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新政发〔2022〕59 号
时效: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0 来源: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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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22〕59号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

突发事件应对的重大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

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细则执行。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相关工作。区监委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执行。

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

(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决定在本区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人事任免决定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等不列入本细则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起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和决策起草单位确定:

(一)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区政府部门职权分工确定决策起草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决策起草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区政府同意,提出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决策起草单位。

第十条 决策起草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

第十一条 拟定决策草稿,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草稿应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经区政府同意,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主要要求如下:

(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

(三)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并可通过其他媒体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四)按照听证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

(五)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七)决策起草单位应充分考虑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方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采纳意见情况。

第十七条 采取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在座谈会结束后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与会代表审阅后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后,将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上报区政府。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履行。

第二十六条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七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决策承办部门,退回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决策方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司法局和决策事项起草、实施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该会议议程,必要时可以邀请区纪委监委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以及电视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和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决策方案通过后,区政府应当明确决策实施单位。决策实施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根据实施任务、实施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机构,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决策实施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实施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五年,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对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决策实施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变通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职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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