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4000/2024-00075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0-18
标题: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荣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政办发〔2024〕30号
时效: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荣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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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24〕30号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荣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新荣区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新荣区用水定额管理办法》《新荣区用水计量管理办法》《新荣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新荣区节水激励政策管理办法》《新荣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新荣区节水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印发



新荣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

(二)负责下达全区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考核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对其用水实施定额管理;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

(四)参加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五条全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对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和其他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根据全区年度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条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但确需增加用水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七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八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制定全区节水统计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

(二)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全区应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向区水务局报送测试资料。

第十三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县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

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

第十八条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地下水管理

第十九条为严格保护地下水,改善地下水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办〔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3号)等文件精神,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行为,严格实施地下水禁采与限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新荣区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区水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节水“三同时”工作。

同时区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水“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按照审批内容报送对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的职能部门,向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备案。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

第六条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

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

再生水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县域,工业生产用水应该优先选用再生水或矿井水;

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

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等辅助用水设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

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第七条区住建局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按照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分工,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应当参加验收。

第九条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全区节约用水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积极作为,尽职尽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新荣区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于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山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全区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条凡在全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处罚。

第六条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区政府批准,有权调整用水量。

第七条区水务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新荣区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水务局对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新荣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

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重点用水户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取(用)户应当保证在线监控的在线率。

第十条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并定期报市相关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核定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二条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三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五条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和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新荣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再生水利用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卫体、应急、消防、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属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第六条区住建局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区住建局应当会同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新荣区分局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区住建局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计划,编制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

第九条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三)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十条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为水源:

(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业排放的工业污水;

(二)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除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不得与人直接接触。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

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以内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自建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能够利用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供水的,可以不建设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但应当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现有建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十四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污水处理能力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

第十五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区住建局应当会同区水务局建立审查制度,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自建的独立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按照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产权人或者再生水供水单位(以下统称“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间断或者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区住建局应当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再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放,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术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注“非饮用水”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再生水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再生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十五条区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新荣区节水激励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引导、两手发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健全完善节水激励政策措施,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重点围绕表彰奖励、资金投入、金融支持、价格调节等关键问题,强化政策集成,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我区激励节约用水各项规定全面落实、见到实效。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奖补力度,建立稳定有效的节水工作投入机制。推进完善节水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产业。强化价格、税收等调控手段,引导各类用水主体增强节水内生动力,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逐步建立管理健全、协调配套的节约用水激励政策体系,全力构建起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符合我区实际的集约节约用水促进机制。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一条鼓励节水载体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社区、公共机构等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引导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培育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示范引领高标准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在学校等公共机构、高耗水行业等重点用水领域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工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落实表彰奖励政策。按有关规定适时在全区评选表彰一批节约用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务局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配合)

第三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和保障农业、工业、城镇节水以及节水科技研发推广、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开展。积极争取上级节水载体建设项目和补助等资金。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在政府采购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采购等政策。(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配合)

第四条扩大金融支持范围。拓宽投融资模式,激发节水市场活力,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产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节水贷”业务,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区金融办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第五条拓展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领域。支持利用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节水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等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推进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认真落实税收、水价、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不断提升非常规水利用规模及其在用水总量中的比例。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试点。研究建立奖补机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对于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依法严控其新增取水许可、用水计划。(经开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电力公司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完善价格调节机制。采取扎实有力措施,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全面落实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快推进县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多水源合理配置、分类确定综合水价,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积极探索推行水权交易和节水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市场化交易流转机制,制定出台水权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同步推动基层节水工作管理机制创新。(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务局牵头,区住建局等单位配合)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各项规定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行业优惠政策,明确支持节水工作的具体措施,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合力推进节水激励政策落实。(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务局牵头)

第十条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节水激励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关于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规范节水奖补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务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第十一条深入宣传发动。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类用水户和相关市场主体充分知晓节水激励政策具体内容,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节水工作的良好氛围。(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务局牵头,区新闻中心等有关单位配合)

第十二条推动改革创新。鼓励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施工作创新,探索在全区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健全完善节水激励配套政策体系。(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务局牵头,区有关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新荣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全区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各级节水意识,提升工程运维水平。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五条补贴原则及对象。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第六条补贴标准。要建立区财政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以及年度实际灌溉结果确定。

区水务局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按照考核检查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1)考核结果为优秀(20%),按照种植粮食的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3元/亩补贴;(2)考核结果为良好(40%),按照种植粮食的4元/亩、种植经济作物2元/亩补贴;(3)考核结果为合格(40%),不补贴;(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别),核减下年度5%的水权,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区水务局对各灌区的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拨付。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七条奖励原则。对农业灌溉节水进行奖励,鼓励农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以量计征、节约用水。确定农业用水定额,根据节水量对组织规范,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予以奖励。

第八条奖励对象。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单位。

第九条奖励标准。按照节水量进行奖励,节水量按照用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与定额水权的差额确定。

各乡镇根据自动量水设施观测已有的量水数据,综合村级水管员灌溉和田间渠系管护记录情况,确定20%优秀村、40%良好村。优秀村节水奖励1元/亩、良好村节水奖励0.5元/亩、其它村不奖励。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奖补程序按照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村级公示与申报、乡镇审查与上报和区级审查与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行政村基石出数据采集。由各行政村负责调查统计本村水价改革基础数据情况,包括改革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聘用水管员名单等,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村级公示与申报。各村在统计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将基础数据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政村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乡镇,同时做好资料各份存档,便于上级核查。

乡镇审查与上报。乡镇收到各村申报材料后,要严格对照奖补条件,对各行政村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各村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水务局。

区级审查。区水务局根据各乡镇汇总上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核算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村集体在使用奖补资金过程中要符合农村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补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保留相关台帐、凭证。

第十四条各乡镇和行政村要积极配合区水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新荣区节水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具体落实“节水三同时”,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需要开展的节水评价范围为全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节水评价确定的用水量为一个独立用水体的用水总量,不得拆分计算。

第二章  节水评价的对象和管理范围

笫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水的在水资源论证中增加节水评价章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

第四条对年用水总量小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评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对改建、扩建且年用水总量大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小于10万立方(包括10万立方)的项目,如用水户近五年水平衡测试各项指标符合节水要求,且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量不超过原来用水总量10%的,可以申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

开展备案承诺制的项目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区水务局要严格按照承诺的年度用水总量范围内下达计划用水。

第五条公共供水单位要按照区水务局的要求,及时提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协议,便于节水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对已经下达开展节水评价要求但项目出现延缓、取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书面申请延缓或取消,经区水务局同意方可延缓或取消节水评价。

第三章  节水评价开展的方法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项目在对新增部分进行评价后,要对整体用水点共同使用办公区、食堂、宿舍、蒸汽、再生水利用、冷却塔补水、非常规水利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整体用水点的用水总量。

第八条节水评价要对照定额进行分析,确定综合定额用水量,分别对产品单耗、办公区、食堂、宿舍等耗水量和定额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达标。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非常规水利用率、循环水利用率的先进性,计量设施的分级安装、节水器具安装率等要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在开展节水评价时,对不在国家、省定额范围内的产品,在对管网漏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水利用率、办公区、食堂节水器具安装率、冷凝水回收率、冷却塔补水率、非常规水使用率等方面全部达到相关评价标准时,可以认定该产品单耗达到先进值,确定达标,扩大10%用水量确定为该产品的临时综合用水定额。

第九条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区域内已经建设再生水且再生水在区域内统一配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可以评价区域内所有用水户满足非常规水要求。

第十条对企业生产厂区内存在宿舍的,宿舍部分用水量不纳入综合定额分析,单独进行用水总量分析评价,宿舍单独核算用水量。

第十一条节水评价要提供备案证明或者区发改、规划部门批复的文件、规划、可研等技术资料,排污许可证、公共供水的项目要提供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协议等。

第四章  节水评价的结论运用

第十二条通过验收的节水评价结果,可作为确定年度用水计划总量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备案承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际用水总量超过承诺范围的,按照承诺的用水总量下达计划用水,不得进行调整,执行加价收费政策;要求该项目开展后评估,并且需要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评估和水平衡测试通过审查后,经节水部门的专项验收后方可调整用水量。

第十四条对符合开展节水评价要求无故延期或未开展节水评价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通过节水评价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全部采取专项验收,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且满足专项验收整改后才能下达计划用水。

第十五条从事节水评价工作的服务机构凡不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价、弄虚作假、同一个项目两次不能通过审查、同一年度累计3次未通过审查的,由区水务局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在全区开展节水评价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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