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4000/2024-00055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29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新政办发[2024]14号
时效:

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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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24]14号


各乡(镇)、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大同市新荣区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大同市新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明细表。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

大同市新荣区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全面摸清家底、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资产清查的工作原则和目标

本次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目的是全面摸清家底,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建立完善监管系统和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和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以2024年6月30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24年6月30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体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通知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各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的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四)损益认定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资产核实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六)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阶段(2024年7月1日—7月31日)。

1、布置资产清查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1、全面自查(2024年8月1日—8月30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纸质版,包括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及相关清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以及盘盈、盈亏、报损资产处理意见申请等材料于2024年8月3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2、审计鉴证阶段(2024年9月2日—11月29日)。

区财政局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

(三)总结、核实批复阶段(2024年12月1日—12月

31日)。

区财政局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区政府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批复。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区财政局统一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领导办公室。

(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构成及职责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我区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区政府副区长孙利生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李国清,副局长杨九红,副局长闫晋臣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库支付中心主任牛角、会计服务中心主任徐丽峰、区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行政监督股、债务教科文股、社保股、经济建设股、农财股、城建综合股、采购和金融资产管理股、政法绩效会管股等股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批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制度办法;二是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清查工作;三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四是审核确认资产清查结果。

(二)资产清查领导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区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区财政局采购和金融资产管理股。主要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国库支付中心主任牛角担任,成员由区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组成。

资产清查办公室的职责:一是制定清查工作方案及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文件;二是组织召开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三是具体协调组织并督促、检查资产清查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汇报;四是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必要时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五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六是向区政府上报全区资产清查结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按期完成。各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部署安排,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工作机制,明确各内设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把握重点,认真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各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资产清产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各主管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全面、彻底检查核实,严格把握资产核销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既要做到账实相符,又要防止资产流失。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加强对本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资产清查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对在这次资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情况”、“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情况”、“大型设备清理结果”等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对资产清查工作的参与与监督作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要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说明反映。

(五)强化应用,改进管理。各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把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作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起点,对各项资产实现动态管理,为开展预算管理、国库管理、资产管理和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提供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要认真总结和梳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实行调剂或共享共用,提高资产效益。


区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艳1351352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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