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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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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8-30
标题: 新荣区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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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荣区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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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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