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荣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区司法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区司法局办公室是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五、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八、政府信息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
九、公开的方式。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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