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大同市新荣区审计局
负责人:牛达政
办公地点:新荣区人民政府四楼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冬季)
下午3:00——6:00(夏季)
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352—3156005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牛达政:主持区审计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连俊明:协助局长负责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及管理全区统一组织项目计划、审计统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决定落实等工作。分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审计股、数据审计指导中心。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工会主席 郝进:协助局长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党组会议和中心组理论学习,以及审计执法和法治教育、党务、工会、办公室、档案室、财务、信息、统计、发文、保密、新闻宣传、离退休人员、教育培训、安保卫生等工作。分管综合办公室。
数据审计指导中心主任 席峰:协助局长侧重负责基建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内部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管理、维护等工作。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组和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支部“三基建设”、会议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安排审计年度计划,检查审计项目执行情况;汇编统计报表,审计业务审理、承担宣传和机关文电处理、信息、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电子数据、财务、人事劳资、教育培训、退休人员、安全保卫、内部审计等事务。
负责人:郝进
联系电话:0352-3156005
(二)行政事业审计股。组织审计国家及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区级及乡(镇)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教科文卫等专项资金;组织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人:李淑萍
联系电话:0352-3156005
(三)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稽查)审计股。组织审计稽查区投资、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负责人:席峰
联系电话:0352-3156005
(四)企业审计股。组织审计区国有企业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对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及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承担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负责人:刘蕊鲜
联系电话:0352-3156005
(五)数据审计指导中心。新荣区数据审计指导中心协助区审计机关承担财政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审计事务性工作,是审计局管理的副科级别事业单位,为公益一类。
负责人:席峰
联系电话:0352-315600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和大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和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含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上级审计系统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十)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