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股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本局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本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市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审批事项。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权限、办结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情况,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五)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重大案件处理结果,重大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决定;
(六)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七)规划和自然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1、群众普遍关注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2、本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项目、重要活动和会议、政务新闻、工作动态、地方动态等;
3、规划和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九)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人事管理信息。局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奖惩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预告、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等情况;
(十一)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事项。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正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或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各级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告栏、电子屏幕、印刷物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承办股室认为不宜公开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签,报经批准后,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股室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批公开,并在获得批准公开后3日内予以公开。局领导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批示。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股室经办人提出信息公开或信息变更请求及公开方式建议;
(二)经办人所在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进行审核;
(三)局办公室复核,并按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局综合股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分管政务公开的局领导批准公开;
(六)政府信息经批准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的,统一发布信息;需要通过其它方式公开的,由承办股室按照批准公开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对于本局印发的文件,起草股室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对于注明“主动公开”的文件,在文件正式印发后,由局办公室组织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本局主办并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主动公开的建议。
第十四条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股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股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一事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是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统一受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受理。
第十八条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九条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后,由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转相关股室办理并督办。承办股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条承办股室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并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办理完毕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承办股室应当将有关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不予公开告知书,经局领导签发后,由承办股室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股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有关股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局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实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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