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金〔2022〕47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目的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主要内容
1.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省、市、区农业农村及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
3.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4.中央、省、市、区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我省、我市、我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5.为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健全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6.为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健全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7.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及脱贫户的支持力度。
8.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9.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10.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
11.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12.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13.鼓励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14.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15.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
16.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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