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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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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8-30
标题: 大同市新荣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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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新荣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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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政务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以方便群众办事,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1.应急管理局机关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局领导分工等;

2.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局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3.各类安全生产政务信息,计划、总结,重大活动和部署等;

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等;

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6.服务承诺、监督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的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1.主动公开

区人民政府网站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栏目是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同时,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2.依申请公开

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以适当形式公开有关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程序

1.由职能科室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

3.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4.每年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公开有关内容。

四、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秘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直接责任人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分管负责人和局政务公开领导组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单位关做好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明确工作思路和研究保障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类公开事项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应由制作或保存科(股)室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拟公开的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时,应报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定;无法确定的,报请有权确定的机关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密,但无法确定是否适宜公开的,应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无法确定的,应报同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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