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4000/2024-00072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22
标题: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新政办发〔2024〕43号
时效: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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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24〕43号


区各委、局、办,国有企业:

《大同市新荣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新荣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大同市新荣区委办公室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办字〔2019〕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企业监管方式

(一)破产、关闭、僵尸企业管理

区国资局负责盘活企业资产、土地,保障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解决企业遗留问题,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正常经营企业管理

区国资局与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按照协议监管企业。

1、管理方式。区国资局对受托方进行国资监管业务指导,并对受托方的履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2、人事管理。对列入区委备案管理的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正职,参照《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对委托监管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区国资局实行任前审核备案,根据受托方出具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文件出具出资人决定。

3、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按照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受托方拟定的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方案。

4、国资收益收缴管理。督促受托方和委托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对受托方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情况进行备案。

5、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和监督检查。修改委托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委托监管企业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投资、担保、融资、捐赠、分子公司设立、人员聘用等重大事项,经大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文件应由委托方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建立国资监管大数据平台,完善企业国资监管体系。实行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由区国资局授权新荣区振兴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监管企业,企业每月按时向区振兴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上报会计报表及企业经营等情况;振兴资产管理公司按时向国资局汇报监管企业情况。

三、企业收益上缴和使用

(一)企业收益包括入股分红、拍卖企业收入、出租企业租金、租赁承包企业租赁承包费以及收取的保证金等。

(二)区国资局设立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账,负责企业收益的上缴管理和使用。

专户设在大同市新荣区振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57641010300000011392。公司负责企业收益的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企业获取收益后,应及时上缴区国资局。如未及时上缴或擅自截留、挪用、使用的,依据大同市新荣区委办公室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办字(2021)33号文件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区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区国资局收取的企业收益为专项资金,首先用于解决区国有企业遗留问题。

(五)企业使用该项资金时,由企业提出申请,注明使用性质上报区国资局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四、企业改革改制

指导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严格履行改革、改制程序,做好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工作。

五、清产核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一)合并、分立、重组、撤销等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二)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四)企业账务出现异常,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六、资产评估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资产转让、置换,股权比例变动;

(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资产涉讼;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抵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七、产权转让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区国资局负责审核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事宜,其中因产权转让导致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地位的,需由区国资局报区政府批准。

(三)关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需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批准。

(四)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和国资局的意见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告国资局备案。

(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六)受托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及建议的报告,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国资局备案。

(七)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涉及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的区属企业,应在21个工作日之内将该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或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上报区国资局备案。

八、“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一)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国资局审核批准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事项;具体包括:

1、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发行债券;

3、处置评估企业资产;

4、企业单项主业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单项非主业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重要资产评估,因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

6、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职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7、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8、企业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

9、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10、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11、企业管理者任免;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企业年度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

12、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13、变更注册登记;

14、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请示事项执行“先请示、后实施”的原则,企业需以正式文件上报。对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组织实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报告事项是指向国资局和区政府告知备案的事项。具体包括:

1、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2、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

3、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5、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或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6、大额度资金支出;

7、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8、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9、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10、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报告事项执行备案制,需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国资局在收到告知备案事项后,15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九、财务管理

(一)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财务管控体系建设,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素质,加强财务风险管控,逐步实行管理制度化、财务信息化、队伍专业化。

(二)破产关闭企业不再单独设立财务,由新荣区振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统一审批。

(三)正常经营企业实行季度上报制度,季末按时区国资局上报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

十、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

(二)企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纪依规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党组织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工会群团组织的设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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