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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省政府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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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6-06
标题: 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决定奖励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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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决定奖励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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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伍拾万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叁拾万元


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近日决定,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资金奖励申报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简称“四上”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同时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2021—2023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股改时企业存续期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2020年1月1日前成立);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发展前景较好;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相关要求进入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等。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在省级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申报;注册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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