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荣区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荣区科学技术局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各科室负责开展本科室草拟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三)其他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事项。
第十一条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局领导审查批准。
(四)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科室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新荣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