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大同市新荣区信访局
负责人:郝云兵
办公地点:新荣区长城西街机关幼儿园旁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
下午3:00——6:00(夏季)
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352-3072777
郝云兵: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王秉祥: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局里工作。
庞志国: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全部工作。
新荣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组织、人事、财务、机要、行政、外联等任务;负责机关党、群、团、工、妇等工作;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全区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等;负责机关党支部与区委的党务联系,承担相关文稿起草工作,做好党支部会议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责全局各类综合性文稿、草案的起草印发;承担全区各类信访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任务;负责信访简报和信访通报的编写印发;负责信访业务等方面的调查研究;负责全区信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等。
负责人:庞志国
联系电话:13097594563
(二)接待股。负责上访群众的接谈及信访事项的登记、呈阅、转送、交办工作;负责受理省、市有关部门转办的群众走访事项;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上访事宜;负责向来访群众宣传信访法规和提供查询服务;负责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相关工作等;负责登记、受理、转办、督办人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领导的网络投诉、来信、来电;调查处理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及市信访局交办转办的群众网络投诉、来信、来电事项;跟踪督查上级转办的网络投诉、来信、来电办理情况;指导全区办理群众网络投诉、来信、来电工作等;负责引导到非接待场所的群众到指定部门、指定场所反映诉求;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区内因群体性上访引发的堵塞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牵头做好全区重大会议或活动的信访保障工作等。
负责人:万亮东
联系电话:18935246708
(三)督查复查股。负责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及中央、省、市、区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牵头组织信访事项实地督导活动;负责跟踪区级领导接待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推动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基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负责对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依法受理需由区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督促指导区政府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的信访事项。
负责人:李智文
联系电话:15383521310
新荣区信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信访条例》及《山西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中央、国家领导人关于信访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负责处理区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区委、区政府的来信来电,以及网络投诉,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电来访及通过网络渠道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承办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交由本局办理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信访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向各乡(镇)政府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来信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区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各乡(镇)政府机关的信访工作。
(五)指导全区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制度;总结推广各乡镇、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督促推动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基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七)依法受理需由区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工作。
(八)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全区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九)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不断加强信访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大力推进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引导工作,逐步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区信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部署,推动全区信访工作有序开展。
(二)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及领导批示案件,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上诉求。
(三)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及时准确报送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形势,掌握信访动态,为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四)领导各派驻中心单位人员处理本部门为责任主体的信访事项;负责对驻中心人员的考核。
(五)做好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接访。
(六)负责信访宣传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七)承办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