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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县级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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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7-03
标题: 新荣区文物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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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荣区文物保护领域

发布时间:2022-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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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荣区文物保护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处罚

3300-B-00100-140200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2

行政

处罚

3300-B-00200-140200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3

行政

处罚

3300-B-00300-140200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罚;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超过三年的处罚;对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的处罚;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4

行政

处罚

3300-B-00500-140200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5

行政

处罚

3300-B-00600-140200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6

行政

处罚

3300-B-00700-140200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7

行政

处罚

3300-B-00800-140200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8

行政

处罚

3300-B-00900-140200

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9

行政

处罚

3300-B-01000-140200

对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的文物所作的标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10

行政

处罚

3300-B-01100-140200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采地下矿藏的处罚;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设立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11

行政

处罚

3300-B-01200-140200

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 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12

行政

处罚

3300-B-01300-140200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对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处罚;对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处罚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 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令第33号) 第十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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