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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是郭家窑乡的村民,现在想要了解土地确权后,土地所有者去世,对方的土地是否能够由亲人以及监护人进行继承。
诉求人: 李女士
诉求时间: 2021-11-10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承包期内 ,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人范先生系五保户,范先生去世后,认定其家庭消亡,其承包的土地由发包方(村集体)收回,不能由亲人以及监护人进行继承。
回复单位:农业农村局
回复时间:2021-11-14